律师观点分析
罗某与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一、案情简要陈述
罗某经公司监事康某介绍,于2024年2月19日至8月9日驾驶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康某负责安排运输工作,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康某妻子)按月向罗某发放底薪加提成工资。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罗某离职后委托徐昌秀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委不予受理,随即起诉物流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物流公司提出罗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实际车主为徐某,徐某与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与康某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二、一审、二审裁判结果
1. 一审(宣汉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车辆属于挂靠经营,招聘、管理、发薪均是康某受实际车主徐某委托,物流公司未对罗某实施人事、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认定罗某与徐某成立劳务关系,判决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①劳动关系认定:康福坪为公司监事、李志琼时任法定代表人,二人夫妻共同实施招聘、派活、发薪,运输属于物流公司主营业务;挂靠、委托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对抗不知情劳动者罗雷,双方具备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② 双倍工资:用工 2024.2.19—8.9,超 1 个月未签劳动合同,自 3 月 20 日起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罗雷主张 53714 元低于法院核算金额,予以支持。
三、徐昌秀律师作为劳动者罗雷代理人认为对于存在挂靠形式下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如下:
1. 精准抓住核心身份证据,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委托
律师调取工商登记信息,锁定康某系公司监事、李某系时任法定代表人,二人属于对外公示的公司管理人员。虽企业提交内部委托协议,但律师主张二人招聘、派工、发薪行为具备履职外观,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不能仅凭车主私下委托认定为个人行为,该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
2. 熟练运用合同相对性规则,击破企业挂靠免责抗辩
物流公司以挂靠协议、车主委托协议主张无劳动关系,律师明确两类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罗某并非协议当事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劳动者,不能以此免除物流公司对外用工主体责任,推翻一审仅依据内部协议定案的裁判逻辑。
3. 规范完成举证、质证与上诉说理,精准纠正一审法律错误
一是完整提交工资流水、工商信息、运输业务证明,完整满足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的举证要求,完成劳动者初步举证义务;二是针对康某利害关系人证言有力质证,指出该证言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证明力不足;三是上诉状清晰列明一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三重错误,围绕劳动关系从属性、举证责任分配充分说理,同时主动释明社保补缴属行政范畴,聚焦确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两大核心诉求,减少审理障碍,最终促成二审改判。
徐昌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