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自2016年开始,丈夫张某便与田某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2022年,妻子李某发现丈夫与田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从2017年开始,一直不定时地向田某转账,金额累计达10万元,其中还含有520“我爱你”等特殊含义的数额。李某与第三者取得联系,要求其退还张某向其转账的全部款项,但田某却以该款项系张某偿还其借款为由,拒不返还。李某随后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将张某与田某诉诸法院。在庭审中,原告一方提供了张某承认其与田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承诺书,张某与田某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张某向田某转款的流水。而张某也承认其与田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否认双方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但田某坚持转账是张某偿还此前在自己处借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田某未能举证证明张某的转账系偿还此前的借款,因此案涉转账系张某对田某的赠与。但张某在未经妻子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张某的行为不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认无效。因此,法院判决要求田某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法律分析:张某与田某之间的婚外不正当交往,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批评和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张某与田某在婚外交往期间,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田某,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赠与合同无效。李某要求田某向其返还受赠款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徐昌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