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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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中投资款返还义务的认定——代理原告胜诉一案

发布者:熊庆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09日 817人看过 举报

2025-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民事·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律师:熊庆律师(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一、二审均胜诉,被告孙某被判令全额返还投资款

一、基本案情
原告翁某通过与原合伙人钟某签订《个人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成为某健身项目的合伙人。后翁某与被告孙某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由孙某负责合伙事务,并承诺在店面预售期结束前投入不低于特定金额的资金用于运营及装修,若未达到该标准,翁某有权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

后因孙某未按约定履行资金投入义务,翁某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孙某返还投资款,并要求钟某及动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孙某是否履行了《入股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投入义务?
2. 钟某作为原合伙人,是否应对投资款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3. 动某某公司作为项目主体,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代理要点
作为原告翁某的代理人,本律师团队围绕以下核心展开代理工作:

1. 紧扣合同约定:强调《入股协议书》中关于资金投入标准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及资金接收方,应承担证明其已履行约定义务的举证责任。
2. 证据组织与举证策略:通过提交《入股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孙某未履行资金投入承诺。同时指出孙某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亦未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 法律适用精准: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规定,强化原告的退款请求权基础。
4. 责任主体界定清晰:主张钟某已完成合伙份额转让,与本案纠纷无直接法律关系;动某某公司虽为项目载体,但非投资款接收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孙某承担投资款返还责任,驳回对钟某、动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法院明确支持了以“资金投入未达标”为条件的退款约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严守精神的平衡。
作为原告代理人,本律师团队通过精准的合同解释、有力的举证引导和清晰的责任界定,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在合伙纠纷领域的专业办案能力。

      熊庆律师,是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经济犯罪、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1440320********40 房产纠纷、经济犯罪、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