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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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法律援助辩护案例|自首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梁英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271人看过 举报

2026-09-18

律师观点分析

猥亵儿童罪法律援助辩护案例|自首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罚

本案由某某律师事务所梁律师担任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依托卷宗材料精准提炼法定量刑情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最终获得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

2026 年 2 月,被告人 G 某在一处民间丧葬活动现场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接到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后续被告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案件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梁律师及时开展会见、阅卷工作,完整核查全案证据材料。结合卷宗到案经过等书证,辩护律师梳理案件法律要点,对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重点抓住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在庭审中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经法庭审查后全部予以采纳,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最终裁判。案件最终结果为,被告人 G 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的典型意义

第一,彰显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作用。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能力自行聘请律师,通过官方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能够保障被告人平等获得专业法律服务。即便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自愿认罪,援助律师依然能够甄别、提炼容易被忽视的法定量刑情节,完善辩护体系,平衡控辩双方地位,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正运行。

第二,对同类案件自首情节认定具备实务参考意义。本案被告人作案后并未被抓获归案,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自主前往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身行为,被依法认定为自首。该案明确了该类投案模式下自首的适用标准,为同类刑事案件的量刑评判提供参考。

第三,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刑事司法保障的有机平衡。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司法对此类犯罪保持严厉打击的立场。与此同时,司法裁判同样严格恪守刑法条文,客观评价被告人所具备的法定从轻情节,在法律划定的幅度内作出判决,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既惩戒犯罪行为,也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第四,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中被告人自愿悔罪接受处罚,辩护律师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专业把关,审判机关采纳相关量刑意见。在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前提下,规范适用从宽制度,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办理同类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实践样本。

梁英律师,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毕业于榆林学院,现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梁英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榆林
  • 执业单位: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1610820********9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