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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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介绍卖淫罪经典案例|梁英律师指定辩护成功争取从犯从轻处罚案例

发布者:梁英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48人看过 举报

2026-09-18

律师观点分析

榆林市介绍卖淫罪经典案例|梁英律师指定辩护成功争取从犯从轻处罚案例

本案系多人共同实施的涉介绍卖淫刑事犯罪案件,涉案共有五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 L 某委托梁英律师担任其指定辩护人。案发后,公诉机关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指控 L1 某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指控 L 某、Z1 某、Z2 某、L2 某构成介绍卖淫罪,案件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案件经过:

L1 某作为本案犯意发起者,实施引诱未成年人卖淫行为,同时承担聊单、派单工作,还安排其余同案人员接送卖淫人员,全部违法所得由 L1 某统一管理支配。Z1 某、Z2 某、L 某、L2 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提供手机用于 L1 某对接嫖娼人员,同时参与接送卖淫人员,配合完成介绍卖淫的相关犯罪活动。涉案五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审查后认定全部被告人罪名成立,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本案当中 L1 某、Z1 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另外 Z1 某还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本次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存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形。案件审理阶段,梁英律师接受指派,担任 L 某的指定辩护人参与庭审辩护工作。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梁英律师在接受指定辩护之后,完整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全案的事实与证据,结合卷宗中体现的案件细节,针对 L 某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开展辩护工作。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看出,L 某仅提供手机以及参与接送人员,并不参与犯罪的策划,不掌控资金收益,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处于从属地位。梁英律师结合 L 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备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签署具结书的法定情节,向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提出对应的辩护意见。审判机关经过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核查之后,对于梁英律师提出的与案件查明事实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 L 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该辩护意见被采纳,直接推动司法机关对 L 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处理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 L 某的合法诉讼权益。对于辩护人提出部分其他辩护意见,审判机关结合案件整体危害后果,没有予以采纳。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经审理认定,L1 某系本案主犯,Z1 某、Z2 某、L 某、L2 某均属于从犯。五名被告人到案之后均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全部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Z1 某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新旧两罪刑罚数罪并罚。综合全案事实、行为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审判机关对 L1 某、Z1 某、Z2 某、L 某、L2 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对全部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的典型意义

一是体现指定辩护制度的现实价值,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司法机关指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辩护权,不因自身经济条件限制丧失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机会,落实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二是厘清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多人参与涉黄类共同犯罪,不同行为人参与程度、分工存在明显区分,并非参与行为即全部按照同等地位处罚。辩护律师精准区分各被告人参与环节,推动法院准确认定从犯身份,适用从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展现坦白、认罪认罚制度在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当中的适用效果,行为人归案之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能够成为法定从宽的依据。四是警示社会青少年群体,未成年人应当树立正确价值观,远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即便只是提供工具、跑腿接送等次要辅助行为,同样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旦再实施新的犯罪,将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后果。

梁英律师,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毕业于榆林学院,现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梁英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榆林
  • 执业单位: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
1610820********9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