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瑾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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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XX采石场、张XX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陆瑾瑾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丹县XX采石场,住所地,山丹县位奇镇新开村峡子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xx9380P。
法定代表人:祁XX,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瑾瑾,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XX,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山丹县,现住甘肃省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陈兴,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张掖市临泽县,现住张掖市临泽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山丹县XX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杜XX、陈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2022)甘0725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丹县XX采石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瑾瑾,原审被告杜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丹县XX采石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丹县XX采石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丹县XX采石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上诉人山丹县XX采石场负担14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陆瑾瑾,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纠纷、合同、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以及非诉类案件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张掖
  • 执业单位: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7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离婚、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