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瑾瑾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7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甘肃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xx522R。
法定代表人:马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竣邺,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瑾瑾,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XX,女,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XX,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郑X,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张掖市,公民身份号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左XX、陈XX、郑X共同偿还原告甘肃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9248.42元,并按照年利率3.75%承担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被告左XX、陈XX、郑X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