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俞丽羽(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芳(化名)、张三(化名,未成年人)
?被告?:江西省上饶市某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一组(化称“某村一组”)
?案件概述?
原告王芳系某村一组村民,与儿子张三户籍长期登记在该村组。被告村组因土地征收获得两笔补偿款(20XX年444.9万元、20XX年1400万元),但以“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配”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份额。俞丽羽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要求支付20XX年及20XX年征地补偿款共计13.4万元。
?争议焦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原告户籍长期在村组且未在他处享受福利,是否具备成员资格?
?村民自治与法律冲突?:村组“出嫁女不分配”决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征地款分配方案合法性?:未将原告列入分配名单是否构成侵权?
?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核心证据固定?:
提供原告户籍证明(出生至今登记在被告村组)、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锁定成员资格基础事实。
调取王芳丈夫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东陂村)出具的《村民福利情况说明》,证实原告未在嫁入地享受任何集体经济权益。
提交被告村组20XX年及20XX年两次征地款分配决议文件(含“出嫁女不参与分配”条款),直接证明侵权事实。
?法律攻防体系构建?:
?成员资格认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强调“户籍+未丧失其他权益”即应认定为成员资格。
?否定村民自治抗辩?: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指出村组决议以“出嫁”为由排除妇女权益,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引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论证自治决议不得抵触上位法。
?分配方案违法性?:通过对比同村男性成员分配记录,构建“性别歧视”事实链,强化法院对“平等权利”的裁量倾向。
?庭审对抗关键点?:
?精准驳斥被告抗辩?: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合法”“公平性”等主张,俞丽羽律师指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治权需以不违法为前提,被告决议实质剥夺妇女法定权利;
原告未迁出户籍且未在他处享受权益,符合成员资格核心要件;
村组“防范重复分配”的抗辩无证据支持,属主观臆测。
?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张三作为户籍登记在册的未成年人,其权利独立于母亲婚姻状态,被告以“母亲出嫁”连带剥夺子女权益,违反未成年人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全面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确认王芳、张三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判决被告支付20XX年及20XX年征地补偿款共计13.4万元(每人6.7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成功要素分析?
?证据链条严密?:
通过户籍证明、他处无权益证明、分配决议文件形成“成员资格—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完整证据闭环,彻底瓦解被告抗辩空间。
?法律适用精准?:
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结合,构建“自治决议合法性审查”框架,迫使被告自证决议合法性失败。
?社会价值引导?:
强调“男女平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宪法精神,推动法院从社会效果角度否定歧视性村规民约,形成示范性裁判。
?程序细节把控?:
针对被告“2023年征地款未实际分配”的辩解,通过村委会账户到账记录、分配名单公示证据,坐实侵权既遂事实。
?案例启示?
本案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于村民自治”的核心论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提供了典型解决路径。俞丽羽律师通过扎实证据准备与精准法律解读,成功突破“村规民约”的传统壁垒,彰显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刚性保护。案件判决不仅维护了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对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合法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俞丽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