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俞丽羽(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红(化名)
?被告?:王方(化名)
?案件概述?
原告张红与被告王方为表姐妹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出资50000元以被告名义入股合伙经营某酒吧。酒吧试营业后因经营不善被转让注销,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投资明细、分红资金核算并返还股金,但被告以“合伙风险共担”为由拒绝。俞丽羽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主张清算合伙份额并追回投资款项。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享有合伙终止后的清算请求权?
被告是否存在隐瞒投资明细、虚报支出的行为?
原告的退股金额如何计算?
?代理策略与办案过程?
?证据链构建?:
收集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42500元及7500元工资转为投资款的记录),证明原告实际出资及合伙合意。
调取酒吧试营业期间的经营流水、管理群聊记录(每日收支公示),佐证原告参与经营并履行合伙人职责。
提交《股份转让协议》(其他合伙人以155000元转让股份)及酒吧注销证明,揭露被告未公平分配转让收益的事实。
?法律依据精准化?:
引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不定期合伙的解除权)主张原告享有随时退伙的权利。
结合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财产分配规则),要求按出资比例清算剩余财产。
通过对比其他合伙人(俞某华)的转让价格,构建“同类股份价值参考”的清算逻辑。
?法庭辩论重点?:
针对被告“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合伙风险共担”的抗辩,俞丽羽律师强调:
原告通过出资、参与经营及群内公示行为,已形成事实合伙关系;
合伙终止后,被告未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其他合伙人的股份转让价可作为剩余财产价值的计算基准。
?灵活应对庭审变化?:
被告庭前提交的“799543元装修明细”与原告认可的“723986元总投资”存在矛盾,俞丽羽律师通过质证指出明细缺乏支付凭证,主张以原告认可金额为清算基数。
针对被告“仍在经营”的辩解,结合酒吧注销登记及字号变更事实,证明合伙关系已实际终止。
?判决结果?
?支持部分诉求?:
法院认定原、被告为不定期合伙关系,原告有权解除合伙合同并要求清算。
参考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判令被告返还清算款14808元(计算方式:原告出资占比×俞某华转让款)。
?驳回其他请求?:
因被告已提供投资明细且原告参与经营,法院未支持“强制提交经营支出明细”的主张。
?成功要素分析?
?事实证据扎实?:
通过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经营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突破“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的举证难点。
?法律适用创新?:
创造性援引其他合伙人的股份转让价作为清算参考,破解“未实际转让股份”导致的估值困境。
?诉讼策略灵活?:
从“不定期合伙解除权”切入,规避被告“风险共担”的抗辩,聚焦清算义务的强制性。
?庭审应变高效?:
精准质证被告提交的瑕疵证据,推动法院采纳原告认可的清算基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
?案例启示?
本案通过“事实合伙关系认定+同类股份价值参考”的组合策略,为无书面协议的合伙纠纷提供了可行的维权路径。俞丽羽律师通过精细化证据整理与法律论证,成功将抽象的“合伙清算”转化为可量化权益,体现了对《民法典》合伙合同规则的深度理解与灵活运用。
俞丽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