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俞丽羽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向原告借款,没有出具借条,原告转账时备注了是借款。后被告在原告的催要下,归还了部分借款。此案的争议点是利息的起算时间,虽然原告在不断的催促被告归还欠款,但是没有提到利息,因此原告只能从立案之日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800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原告没有被告电话,因此该案是公告送达,耗时比较长。网络时代,借款方不方便出具借条时,出借方一定要在转账时备注是借款,发生纠纷时才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微信聊天记录一定要保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