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俞丽羽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的工地供应建材五金,在工程结束后,原告和被告进行了结算,原告也开具了发票。此案争议的是,被告仓库管理人员是否有进行结算的权利?我方认为,公司员工履行职责,代表公司行为,被告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被告公司是认可该行为的。
判决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8012.5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该案事实清楚,没有太大的争议。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在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情形下,出售方可以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