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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河北唐山成功案例:代理施工方再胜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二审维持原判获全款支持

发布者:邢鹏|时间:2026年02月06日|6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本案中被上诉人(施工方)的代理律师,我们成功帮助客户在一审全面胜诉的基础上,于二审程序中稳固了全部诉讼成果,驳回了发包方的全部上诉请求。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方客户作为承包方,完成了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的住宅楼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双方对合同内固定总价部分无争议,但就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额增量工程价款的结算效力、质保金支付条件等核心问题发生争议。发包方以“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质保期未起算”及“应通过鉴定确定增量价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在败诉一审后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1.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再次确认:

  2.结算金额有效:认定发包方审核后发送的《工程审核造价汇总表》构成双方对增量工程价款的结算合意,是有效的结算依据。

  3.质保期起算点明确:支持我方观点,认定质保期应自我方施工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判令发包方支付全部质保金。

  4.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法院认定,在已有明确结算文件的情况下,发包方再行申请造价鉴定缺乏依据且违背诚信原则,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判令发包方向我方客户支付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共计121万余元,我方当事人的债权获得法院的最终确认与保护。

  本案启发

  在本案中,我们的核心作用在于构建了逻辑严密、无可辩驳的证据链条。面对发包方否认结算、要求鉴定的主张,我们系统梳理并呈现了双方项目负责人长期的微信对账记录,精准论证了发包方发出的审核汇总表是其单方最终、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我方已予以认可,从而构成法律上的结算。同时,我们准确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力反驳了对方将分项工程质保期与整体项目挂钩的不合理主张。我们的代理工作确保了案件事实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使二审法院毫无悬念地维持了一审全部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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