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周岁以上 8 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案例:( 2022 )鲁 1428 民初 688 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两个女儿在吴某 1 处生活时间较长,由吴某 1 的父母帮助照顾,而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尚未治愈。于某本人尚需要监护、照顾和保护,其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因此,两个女儿由吴某 1 直接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吴某 1 自己负担。于某依法享有探望两个女儿的权利,吴某 1 必须予以配合。于某提出至少抚养一个孩子,有利于于某疾病康复的愿望,本院予以充分理解。作为一个母亲,都会对自己的孩子倾注一切的爱,希望孩子在自己的身边健康成长。但是,于某现患有精神类疾病,残酷的现实无法实现美好的愿望。于某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实现美好的愿望,维系亲情,满足情感需求和精神慰藉。
许云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