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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 )青 0121 民初 1815 号
裁判宗旨: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时,被告已发生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无法生育,故双方针对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原告主动将子女交由被告抚养;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对被告受伤的事实及被告的家庭环境已经有充分的了解后,同意将婚生女孩交由被告抚养,应当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进行处分;考虑到双方的基本情况,自离婚后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且被告的伤情也逐渐在恢复,现原告再次以被告的伤残等级作为其变更抚养的理由,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