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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许云霞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李某与沈某某于2017年7月份通过微信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2日,沈某某通过某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向案外人张某购买二手车一辆,总价款124000元,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李某述称,沈某某为购买上述车辆陆续向李某借款。对此,李某提交了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4月2日,李某用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向沈某某转账3500元,用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向沈某某转账1500元;2018年4月3日,李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沈某某转账43000元;李某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4月30日、5月3日用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向沈某某转账1500元、600元、3000元;2018年5月30日,李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沈某某转账14000元,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沈某某转账1000元;2018年6月5日,李某用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通过支付宝向沈某某转账2000元。

沈某某述称,其系部队四级转业士官,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不存在向李某借款的需求,其与李某之间亦存在多笔往来转账,并非向李某的借款。对此,沈某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8年1月2日,沈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5000元;2018年5月28日,沈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15000元;沈某某分别于2018年6月5日、6月16日、8月11日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000元、800元、245元。李某对此质证称,沈某某于2018年1月2日转账给李某的5000元并非用于买车,而系因沈某某的饭店办理POS机业务需要刷卡测试,李某遂用自身信用卡刷卡5000元,沈某某系偿还该笔款项。对此,李某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12月30日,李某在济南市天桥区盛佳超市消费5000元,李某未证实沈某某与济南市天桥区盛佳超市的关系。

案件分析:

该律师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李某与沈某某于2017年7月份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存在相互之间经济上的赠与存在合理性。但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亦应根据事实加以认定。李某主张沈某某系因购买二手车向其借款,结合双方关系、购车时间、转账时间,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对于借款的数额,沈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向李某转账的15000元及于2018年6月5日向李某转账的2000元,李某均于2018年5月30日、6月5日以转账的形式予以返还。鉴于双方之间的关系,李某于2018年4月30日向沈某某转账的600元及沈某某于2018年6月16日、8月11日向李某转账的800元、245元应视为相互间的赠与,不宜认定为借款。沈某某于2018年1月2日向李某转账5000元,李某虽主张该款项系沈某某用于偿还其刷POS机的测试款项,但根据其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无法证实其于2017年12月30日所支出的5000元系支付给沈某某。因此,该5000元应从沈某某向李某的借款中扣除。综上,法院认定沈某某尚欠李某的借款数额为47500元(3500元+1500元+43000元+1500元+3000元-5000元),沈某某对此应予偿还。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李某主张自向法院起诉之日起由沈某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一、限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7500元;

二、限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借款利息(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云霞律师,任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善长代理离婚,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71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