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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达成和解还是敲诈勒索?——刘强东性侵案天价和解引思考

作者:包璐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76次举报

10月3日,持续了长达4年的刘强东性侵案在美国明州终于以和解告终,据网传女方索赔7个亿!这让我突然想到早年吴某波的丑闻案件,第三者以公开婚外情为由向吴某波敲诈4000万人民币,最终第三者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罚款十万。实践中,如何界定是达成和解而非构成敲诈勒索?在一方犯错之后,在法律上没有办法对过错方采取惩罚措施时,受害者能否主张自己的利益?司法机关主持下的天价和解金又是否合理?支付巨额和解金的存在能否实际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这些问题都引人思考。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断

第一,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将该财产占为己有,才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财产请求权,即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行使权利,则表明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民法上的角度来说,给他人权利、财产等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予以赔偿。


第二,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威胁对方给钱。其行为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刑终227号案件



重点考察行为人主张的利益是否存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明星的情妇向男明星声称:“你若不赔偿我青春损失费三千万,我就将咱们那些丑事曝光!”首先,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表明该情妇不是在行使权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她的行为属于恐吓行为,该情妇构成敲诈勒索罪。同理,以揭露明星隐私相要挟要求对方支付四千万元,自然也不具备法律依据,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为的请求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使用恐吓手段,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请求数额过大,我国法律上肯定不支持,则表明行为人对超出部分有非法占有目的。


性侵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受害人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刘强东的性侵案发生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双方同样可以达成刑事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如果性侵行为并非真实发生,是“受害人”设计陷害,被告为息事宁人、减少负面影响,迫于无奈才支付巨额费用,那么司法机关介入下的达成天价和解想必会助长社会不良之风,所以对于该类和解,双方达成的和解金额还须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被害人的过错情节考量


在事出有因型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尤其是因不正当两性关系引起的敲诈勒索案件,被害人多多少少都有过错,此时就要重点分析论证被害人的过错,进而提出被害人过错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考虑到男女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普遍,往往是作为弱势的女方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补偿,涉及到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如何公正量刑的问题,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可以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敲诈勒索金额大小等情况综合确定法定刑幅度。


具体案件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度大小等因素,确定定罪量刑幅度。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使用从宽处理而非从轻处罚的表述,意味着不仅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在定罪(即法定刑幅度)的认定上也可以从宽处理,即敲诈勒索数额没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包璐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有着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成功办理过债权债务纠纷、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