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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债务公司股东或实控人承担清算责任?

发布者:包璐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8日|分类:公司法 |772人看过


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债务实属不可取。在实务中,常常有债务公司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执行到任何财产,公司处在被吊销的状态,或者诉讼过程中债务公司突然注销的情况,债权人对此束手无策。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有追偿的渠道,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相关清算责任人对债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类案件,及时、积极地行驶自己的权利尤为关键,如因超过诉讼时效失去了诉权,则尤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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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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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致其债权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何认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予以确定。债权人在能够确认自己的债权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自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损时,三年诉讼时效起算。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书生等与昆山三旺树脂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

案号(2021)沪02民终10354号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侯某、金美仙、管书生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发生清算事由后对公司进行清算。虽然金美仙认为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管书生认为其仅负责发货,但金美仙作为公司监事、管书生也参与公司经营,并非对公司事务一无所知。金美仙、管书生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与侯某一起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但金美仙、管书生在公司具备清算事由后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也未敦促侯某成立清算组,且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不能说明具体去向,虽然金美仙、管书生主张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就已经长期亏损,但未能提供相应依据证明公司财产已被耗损殆尽,故金美仙、管书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清算责任承担情况归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1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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