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法人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很不规范,有些法人存在两枚甚至多枚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签订合同,产生纠纷后法人往往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进行抗辩,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左中括号 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左中括号
认定效力的主要依据是认“人”,而不是认章
审查重点应是签约人盖章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而不是将审理重点放在公章的真伪问题上,迷失裁判方向。如果人是有代理权的,那么即使章是假的,合同也应当对公司产生效力。合同上加盖公章的意义在于,该自然人系以法人名义作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否对法人发生效力,取决于该自然人是否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所以只要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的人,即使合同上加盖的是假章,那么该行为仍应被认为是公司行为。
举证责任的分配
公司主张印章为伪造的,需要公司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未经公司同意刻制使用,公章系盗用等。
合同上所加盖的印章是伪造的印章,而非备案的公章,在司法判例中,加盖假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予以补正?
1、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曾经使用该公章从事过其他民事行为,即使合同加盖的章非备案的公章,也不能否认公章的效力。【相关案例:(2013)苏商终字第0232号】
2、虽然合同签章为假章,但合同具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确认,则合同成立。
另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加盖公章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未成立。如果该合同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即使未在该合同上盖章,合同亦成立。因为盖章的效力本质在于盖章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
相关法条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