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燕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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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篇12: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事业发展为由拒生孩子,另一方是否可以侵犯生育权提出离婚呢?

发布者:曹燕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68人看过


问: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事业发展为由拒生孩子,另一方是否可以侵犯生育权提出离婚呢?

答:您好,我国公民享有生育权,不论是男是女都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您妻子选择不生孩子,并不是侵犯您的生育权,而是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如果您认为无法接受,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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