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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邱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发布者:保航团队 时间:2022年07月01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述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11日至2021630日期间 拖欠的美元部分工资折合人民币290250元;2、请求法院判 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人民币30732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苏劳人仲案字2021] XX号栽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作为独 立法人,被告于2002年入职原告处,原告一直都是通过银行流水的方式向其支付工资,按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直到被告提出劳动仲裁为止,被告从未向公司提出过对于工资发放的异议,原告对于未支付工资的事宜毫不知情。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列明,被告的工资是每月基本工资是4150元,职位补贴是2350元,该合同被告 认可并签字。被告到社保部门要求原告为其补缴社保费用时, 亦主张社保缴费基数为6500元,这也侧面印证被告对于2019 年到离职为止,每月6500元的工资不持异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梁某201911日之前毎月支付被告1500美元的款 项属于私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的范围,与原告无关。在被告提起仲裁后,原告经和梁某核实,得知其和被告从原告成立之前一直是朋友关系(两人都是印尼人,双方家庭之间也都是朋友关系),原告离婚前,被告的家属(母亲、在印 尼的前妻和孩子)在印尼,因被告一直在原告处上班,不便回国,所以梁某作为朋友,会不定时给被告和其家人一些钱。另外,梁某和其儿子也会请被告帮助他们一起开发印尼的矿产等。梁某知道给被告的款项并不属于被告给原告 提供劳动的报酬,所以一直都是通过自己在印尼公司给被告 转账,支付方式也是美元和印尼盾,沟通所使用的邮箱也是私人邮箱。综上,梁某给原告转账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 原告已足额支付了被告的工资,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2019 11日至2020630 0 1500美元/月的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不存在拖欠被告劳动报酬的情形, 故被告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服仲裁裁决, 故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

接收被告委托后,已经过了仲裁程序,被告的各项请求均已得到仲裁庭支持。公司以法人代表转账系个人行为为由,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仔细查看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发现公司提出的异议并无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且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金额,计算并无不当,在开庭中,提出合理答辩和质证意见,得到法官支持,驳回了原告请求。

3、律师建议

  1. 当发现劳动纠纷后,第一时间应当保存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公司通话录音,考勤记录等等。

  2. 对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协商无果后,可以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或者直接提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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