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清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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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诈骗刑事案例

发布者:管清江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6262人看过 举报

2025-07-30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吴某,女,23岁,中国赣州籍。

代理律师:广东广和(赣州)律师事务所 管清江律师

基本案情: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8 月。刘某(已判决)为推广提高其创建管理的“处x APP”交 友聊天语音房等业绩,获取更多分成收益,组织安排陶某(已 判决)、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网上成立“家族”,建 立微信群,管理“处电 APP”语音房,先后招揽董某、郭某 (已判决)等人协助管理,并陆续安排被告人黄某、杨某、 陈某、袁某、许某、林某、吴某、龙某等数十名女性 作为女主播和语音房主持人。为骗取男性网友刷送虚拟礼物消 费的钱款,刘某等“处电 APP”语音房控制、管理人员,通过 培训、提供话术等方式,由女主播采用 PS 聊天头像、编造虚 假单身适婚女人设、虚构同城或附近人员等方式,在聊天过程 中假意同男性网友产生情感联系,经语音房主持人、其他女主 播协助烘托,以获取添加微信好友资格、建立恋人关系或者现 实见面等为由,诱导男网友在“处x APP”平台“家族”语音 3房内刷送“公主抱”“一见钟情”等虚拟礼物,进行所谓的公 开表白仪式,从男性网友刷送的礼物中分成获利并提现,个别 女主播还诱导男性网友送出微信红包。事后女主播以“冷处理” “冷暴力”或者寻找借口分手等多种方式,促使男性网友主动 删除联系方式或者不再联系。 其中被告人黄某作为女主播,参与骗得他人钱款 95.3 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 26.8 万余元;被告人杨某作为女主 播,参与骗得他人钱款 62.5 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 17.6 万余 元;被告人陈某作为女主播,参与骗得他人钱款 23.1 万余 元,个人非法获利 6.5 万余元;被告人袁某作为女主播,参与 骗得他人钱款 22.1 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 6.9 万余元;被告 人许某作为女主播,参与骗得他人钱款 12.4 万余元,个人非 法获利 3.5 万元;被告人林某作为女主播,参与骗得他人钱 款 9.1 万元,个人非法获利 2.5 万余元;被告人吴某作为女 主播,参与骗得他人钱款 8.1 万元,个人非法获利 2.2 万余元; 被告人龙某作为女主播,参与骗得他人钱款 5.1 万余元,个 人非法获利 1.4 万余元。

诉讼过程:

被告人吴某,女,2001年,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赣州市,在 2024 年 6 月 27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 年 2 月 13日被案件移交到绍兴市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于2月13日接受了被害人的委托 全权介入到案件当中。考虑到案件移交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量刑的关键阶段),且检察院阶段有可能不不予继续办理取保。我们于当天安排时间进行网上阅卷,第一是审查在公安侦察阶段,公安笔录当中是否有与当事人陈述不相符的情况、审讯过程当中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涉案金额计算是否有差池,有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等情况;第二,与检察官提交取保候审辩护意见:1、被告身体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正常行走,不便于羁押。2、事发后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如实坦白自身问题,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自首情节。3、当事人涉案获利有问题,有部分金额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完全依靠当事人的模糊口供,缺乏物证,要求检察院补充侦察。4、系初犯,同时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家里负担(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正常上班),从而在网上找了一个兼职,没有主观恶意性。5、文化水平低,分别能力差,缺乏风险意识;加上当时公司包装成一个合法合规的一个直播公司,有完整的话术流程,当事人只是机械配合口播,且在整个团伙中的犯罪情节是最轻微的,属于从犯;而且我方表示会积极退赃退赔。2月14号,检察院给予了我们回复:考虑到当事人确实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认罪态度积极,以及身体的特殊情况可以给予办理取保候审。我们于当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手续,同时对我们的补侦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进入补充侦察期,于4月3号补侦结束,获利由两万六千元减少为两万两千元(这对于后期量刑以及罚金的处置是有很大的帮助)且检察院于 2025 年 4 月 3 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在后期的谈量刑建议中,通过我们对整个案件的深入剖析以及跟检察官的多次接触和谈判,最终检察院同意给予我们缓刑建议。

法院审理与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 发后,被告人吴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采纳辩护 人管清江分别建议对被告人 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管清江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无犯罪前科,又系三级残疾,无收入来源才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管清江,男,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曾任部队兼职律师,2018年从部队转业,现为广东广信君达(赣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赣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7201910094368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犯罪、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
广东广信君达(赣州)律师事务所
13607201910094368 取保候审、公司犯罪、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