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石某,男,22岁,中国云南籍。
代理律师:广东广和(赣州)律师事务所 管清江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石某伙同涂某、任某、张某及被告人付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下,从温州乘坐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再转机至西双版纳,随后通过乘坐汽车、 摩托车、走路、坐船等方式偷渡至缅甸佤邦贺岛开发区盛邦国际电诈园区诈骗公司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石某该诈骗公司从事电诈活动10天左右后,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于2019年9月10日伙同任某从缅甸偷渡回国,后于同日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澜沧市边防管理大队行政罚款1000元.
盛邦国际电诈园区位于缅甸佤邦贺岛经济开发区,该区 内开设赌场、酒店、网咖等娱乐场所,并设学校、医院等生 活配套设施。盛邦诈骗园区由三栋主楼围成一个 “U” 型建 筑区(命名为1、2、3号楼),四周封闭,仅留有一处大门 出口,园区内人员需持证(特权牌)进出。该诈骗园区内三栋大楼一楼系各种店铺,有盛邦便利店、饭嘻嘻汉堡奶茶等店铺。每栋楼二楼以上系诈骗公司工作间、宿舍楼,诈骗公司在园区承租工作间、宿舍楼,统一包吃包住、发放作案工具、分发工作任务。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某、石某、何某、王某、卢某、陈某、董某等人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盛邦国际电诈园区的诈骗公司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诉讼过程:
被告人石某,男,汉族,2002年6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人,因非法出入境被云南省澜沧市边防管理大队行政罚款1000 元。后因涉嫌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2月13日至2月21日由昭通市看守所临时寄押,于2025年2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拘溜于2025年2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我们于2月24日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全权介入整个案件当中.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五年前的一个具体事情经过,给出案件分析和建议,同时也给当事人带去了家属的关心,建设好心理防线。并且跟公安提供我们的取保候审辩护意见:第一、当时被告过去缅北系未成年,无论从社会阅历和心智成熟度上都更加容易受到别人的引诱;第二,在事发地逗留的时间极短,无法参与到诈骗活动当中;第三,当事人发现事发地是专门从事违法犯罪的场所,也第一时间返回国内,没有主观恶意性。
瑞金市公安局给予回复,考虑到他们涉及到集团犯罪,人数众多,仍有涉案人员没有归案,暂时不予取保,可以在公安侦察结束之后申请取保。
5月9日,案件移交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量刑的关键阶段)。我们于当天安排时间进行实地阅卷,第一是审查在公安侦察阶段,公安笔录当中是否有与当事人陈述不相符的情况、审讯过程当中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第二与检察官提交取保候审辩护意见;第三,从阅卷的情况看,以及公安的查证的情况来说,达不到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情节相当轻微,提交不予起诉申请书。
6月5号,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给予了我们回复:由于他们涉及到集团犯罪,人数众多,考虑到社会影响力,起诉流程还是要走的;同时也考虑到当事人确实犯罪情节轻微,并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认罪态度积极,可以给予办理取保候审。我们于当日为当事人办理取保手续,同时在后期与检察官谈量刑建议中,通过我们跟检察官多次的接触和谈判。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之下,不仅给予三个月半月拘役量刑建议,而且最终把起诉书中的诈骗罪名给予拿掉
法院审理与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辩护意见:
石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和(赣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哥哥石某的委托, 并征得被告人石某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石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 、被告人石某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石某在案发后主动投 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犯罪
石某在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时未满18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石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1、主观恶性较小
石某系受他人诱骗出境,其本人并无长期滞留境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的意图,主观恶性较低。
2、未造成严重后果
石某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未对国家边境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也未 引发其他违法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3、已接受行政处罚
石某此前已因偷越国(边)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情节较轻,可 酌情从宽处理。
三 、恳请贵院对石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1、符合缓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石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 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2、建议对石某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石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 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石某具有自首、坦白、未成年人犯罪 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石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 性较小,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石某的年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瑞金市人民法院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已执行完毕,行政处罚1000 元可折抵罚金,其余罚金4000元已缴纳)

管清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