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律师代理一起走私普通物品案件,过程比较曲折,好在结果令人欣慰。
当事人李某某,曾经就职所在的公司涉嫌走私犯罪,她作为走私行为关键岗位的核心员工,被定性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成都海关缉私局的侦查阶段,当事人都充分供述、积极配合。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受到同案人员影响,在检察官讯问时当事人有疑似翻供的行为,引起承办人不满。
此后才委托赵律师介入,因为犯罪事实足够清楚,主要从自首、从犯、作用、获利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入手,经历多轮口头沟通、书面意见和一次补充侦查,承办人最终认可了辩护人本案可酌定不诉的观点,上会后取得不起诉决定书。
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本不再区分主从犯,本案当事人虽然未认定自首情节,单位犯罪金额巨大,承办人能以从犯角度从宽处理,实在难得。
赵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