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 11 日,甲(原告)与乙(被告)签订《合伙人协议书》,协商共同出资创办“A 项目”。2024 年 5 月 5 日至 5 月 13 日期间,甲累计向乙支付投资款 60700 元。后因合伙事宜并未实际开展,双方经协商,解除《合伙人协议书》,并进行结算,确定乙返还原告 60000 元投资款。甲多次催要款项无果,遂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甲投资款 6 万元,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59 元、保全费 620 元,由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是否应当返还甲投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甲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和《合伙人协议书》、微信语音聊天录音、电话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证明乙尚欠其 6 万元的事实。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甲投资款 6 万元。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案。在合伙关系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当合伙事宜无法开展时,双方应当及时进行结算,并按照约定返还投资款。本案中,甲在多次催要投资款无果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选择。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