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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欠款是否结清的争议

发布者:田扬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30日 16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A公司)与乙公司(B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塑料板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通过口头约定进行交易,交易流程为“边送货边欠款边结账边拉废料”。2022年1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款161,990元。然而,乙公司主张该欠款已于2022年2月19日至2月24日期间通过支付银行承兑汇票15万元及废料款12,600元结清。甲公司则认为,该15万元及废料款是支付2022年2月15日至3月8日期间供货的货款,并非用于偿还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此外,甲公司还持有乙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1月20日出具的三张欠条,分别载明欠款217,800元、63,197元、15,700元,乙公司对该三张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已经偿还完毕。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及其股东丙、丁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458,6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458,6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甲公司要求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已于2022年2月19日至2月24日期间支付的款项及废料款足以结清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故变更一审判决,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96,69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96,69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内容。一审案件受理费8,410元,由乙公司负担5,264元,甲公司负担3,146元;保全费2,920元,由乙公司负担1,828元,甲公司负担1,0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甲公司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22年1月15日欠条所载明的161,990元欠款是否已经结清。甲公司主张该欠款未结清,而乙公司则主张已通过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及废料款结清。

2. 证据分析:

- 乙公司提交了2022年2月19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凭证及废料款确认单,证明其已支付162,600元。

- 甲公司提交了2022年2月15日至3月8日期间的出库单,主张乙公司支付的款项是用于支付该期间的货款,而非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但乙公司仅认可其中6张出库单,对其他单据不予认可。

- 甲公司还提交了2022年3月8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11月22日、2023年3月21日的欠条,证明乙公司在后续交易中仍欠款,但乙公司认为这些欠条与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无关。

- 乙公司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甲公司在2022年9月28日、2023年7月31日催要货款时均未提及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反而与后续欠条的金额基本吻合,进一步证明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已结清。

3. 交易习惯考量:双方的交易习惯为先送货后付款,且在欠款结清后,欠条会即时作废或注明已清偿。甲公司在后续催款过程中未提及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不符合商事交易习惯。

4. 法院认定:二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交易习惯,认定乙公司已于2022年2月19日至2月24日期间支付的款项及废料款结清了2022年1月15日的欠款,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甲公司要求支付458,687元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仅支持乙公司支付后续欠条所载明的296,697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欠款是否已经结清的问题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甲公司在主张欠款未结清时,提交了出库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且与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后续的微信聊天记录相矛盾。乙公司则通过提交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其已结清欠款的事实。此外,交易习惯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法院依据双方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对欠款是否结清作出了认定。这也提醒企业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应注重交易习惯的形成和证据的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在催款过程中应注意明确欠款的具体金额和对应的时间,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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