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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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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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者:巩伟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 |285人看过

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一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卢永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美佳商业街。

负责人:王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临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伟、被告平安财保临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335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鲁Q×××**/鲁Q×××**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主、挂车分别为188160元和6664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主、挂车均为1000000元,均投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6年11月5日0时起至2017年11月4日24时止。

2017年06月04日05时许,李林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670KM+400M时,撞于高速公路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林负全部责任。原告因其损失向被告理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15703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路产损失187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1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共计19073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临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2057元。

律师分析:

被告平安财保临沂支公司承保原告鲁Q×××**/鲁Q×××**车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及货物受损,被告应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主张支付维修费157034元,提供罗庄区万路通汽车修理厂出具的维修费发票及维修结算清单予以证实。上述维修费用原告已实际支出,应以该费用来认定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价值。该损失价值未超出被告承保的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应当予以理赔。

原告主张因该起事故赔偿路产损失18700元,有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出具的路产赔偿收费收据一张予以证实,应予以认定。该款未超出被告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被告应当予以理赔。

原告主张因本案事故支付施救费24500元,提供洛阳市顺通车辆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000元的施救费发票及罗庄区万路通汽车修理厂出具金额为19500元的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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