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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上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者:成鹏辉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359人看过


1、如劳动关系存续,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因为一些省市规定工资可以在解除合同之后3天内或者按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因此,等待结算工资期间并非一定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3、发生意外是否工伤,应当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已经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发生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尚未办完,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意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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