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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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973人看过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行为是无偿行为,故赠与人除了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保护自己之外,还规定了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行使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条件,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这是两个并列的条件:(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只要具备其中一个要件,就构成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应当不是一般的恶化,而是达到显著的程度。严重影响,应以客观标准判断,参照赠与人生产经营或者家庭原有生活的标准判断。拒绝履行赠与权的性质是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赠与人行使拒绝履行赠与权,既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为之。如果是在诉讼中,还可以在诉讼中作为抗辩事由提出,同样发生拒绝履行赠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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