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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751人看过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撤销的时间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已经撤销,视为没有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赠与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没有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除斥期间的约束。赠与合同允许任意撤销并且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使如此,对于赠与的撤销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形下,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是:(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这时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2)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任意撤销;(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道德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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