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电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负有保持义务。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用电,是其应尽的义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用电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会打乱电力生产的供需平衡,极易影响整个电网的稳定运转,引起不必要的拉闸限电、停电,给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