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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样品买卖标的物质量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08人看过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样品买卖又称之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合同。样品又称为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通常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者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用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由于样品买卖是在普通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故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1.封存样品予以说明。样品买卖合同在订立时,当事人就应当将样品封存,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以作为样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即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应当与样品的质量及其说明相一致。在判断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时,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以及交易的习惯确定。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不相同的,高于样品及其说明的,当然没有问题;低于样品及其说明的标准的,构成违约行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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