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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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受人对标的物检验期限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615人看过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的义务。标的物检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受领,完成标的物的交付;不符合要求的,则应当进行交涉,交付并没有完成。买受人履行检验义务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履行。确定检验期限,应当视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检验期限来确定:1.当事人约定有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检验,不能超出约定的检验期限进行检验。2.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时限,则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对当事人而言,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尽快地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不能无故拖延;在发生争议之后,法官和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及时的合理期限。在检验期限内,出卖人应当负有提供标的物的技术资料的义务,以使买受人能够正常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出卖人是否履行或者及时履行这一义务,也是对买受人是否履行检验义务的一个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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