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现第三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的,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权属的情形的,即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因此,只要出卖人没有对标的物瑕疵提供适当担保的,买受人就可以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如果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等情形没有出现或虽然出现了但出卖人提供了适当担保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抗辩权行使的基础,主张终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证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