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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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741人看过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是指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已经交由承运人运输,处于运输中,在此期间,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给买受人的情形。这种情形称为路货买卖,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装上开往某地的运输工具如轮船,在运输途中寻找买主订立买卖合同。按照指示交付的规则,自该合同成立之时,就完成了指示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该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后果。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者损坏,而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后果应当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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