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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受人交付期限违约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4人看过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如果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且交付给承运人的,之后的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由买受人负担,承担后果责任。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由哪一方负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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