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庞经宇律师
执业资质:1341220**********
执业机构: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4人看过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如果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且交付给承运人的,之后的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由买受人负担,承担后果责任。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由哪一方负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后果。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