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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597人看过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买卖合同中买或者卖的某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附着于所有权,故对标的物的买卖,其实就是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及其所有权,是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而必须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出卖其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当然可以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享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同样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完成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因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就不能实现转让标的物及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因而买受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转让的标的物须具有合法流通性,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不能转让或者限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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