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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791人看过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在合同领域,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即订立合同时合同行为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2)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4)情势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力是:(1)当事人重新协商,即再协商,再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商达成的协议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再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维持原法律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第一次效力多用于履行困难的情况,变更方式包括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给付、变更给付标的或者拒绝先为给付。第一次效力不足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发生第二次效力,是采取消灭原法律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表现为终止合同、解除合同、免除责任或者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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