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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义务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690人看过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 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 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 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主要特 征是:(1)格式条款合同一般是由居于垄断地位的一方所拟订;(2) 格式条款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处于从属地位;(3)格式条款合同是完 整、定型、持久的合同类型;(4)格式条款合同可以用不同的、但必 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格式条款合同与示范合同不同。示范合同是指通过相关专业法规、 商业习惯等确立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的文本格式,对双方当事 人没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可以修改示范合 同的条款和格式,也可以增减示范合同的条款。格式条款合同是对方当 事人没有选择余地的、只能服从的合同。 格式条款的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效,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 位不平等。故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定义务:(1)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 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 (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提示义务和说 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认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不对 当事人发生拘束力。对此,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对方当事人的这一 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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