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 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 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为有效承诺,合同 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是指民法典合同编第 488条规定的内容实质性变更之外的要约内容的变更,即除对要约的合 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 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外,都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例如,在要约 的条款后又附加了建议,在承诺中添加了新的条款重复或者强调了要约 的内容。除此之外,即使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条款只作了轻微的变更, 并未改变其实质性,确认为非实质性变更,将有利于促进交易、节约交 易费用。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在下列情况下无效:(1)变更了要约内容 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后,要约人及时对承诺人表示反对的,该“承诺”不发 生承诺的效力,是一种新要约。(2)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 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为反要约即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