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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件、电报等形式的要约承诺期限的规定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2424人看过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信件、电报等形式的要约承诺期限的规定。以信件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应当以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承诺期限。信件没有载明日期的,应当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这些都能够判断和确定信件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间。信件载明的日期,是指发信人在书写载有要约内容的信件时所签署的日期,是信封内的内容。以电报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应当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按照到达主义的规则,要约应当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资格,开始计算承诺期限。但是,在仅仅规定了承诺期限的长度,而没有确定具体起算点的要约中,依照这种做法进行,由于使用电报形式要约,其迅捷的方式意味着受要约人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收到要约,规定自电报交付之日为承诺期限起算点合乎情理。电报的交发之日,是指发报机关在发报纸上记载的日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通讯方式发出的要约,承诺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开始计算,电话以接听为准,传真、电子邮件51即适用总则编第137条第2款规定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的特定系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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