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经宇律师

  • 执业资质:1341220**********

  • 执业机构: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诺期限

发布者:庞经宇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843人看过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承诺期限的规定。 承诺期限,实际上是受要约人资格的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受要约 人具有承诺资格,可以向要约人发出具有拘束力的承诺。承诺资格是要 约人依法赋予受要约人的有期限的权利。 确定承诺期限有两种方法: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有以下方法:(1)承诺期限为 一个明确的时间终点,如6月30日,承诺期限为自要约生效到该时间终 点;(2)规定自收到要约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如收到要约起一个月 内。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方为有效 承诺:(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有的要求即 48 时作出承诺,有的商定另行约定承诺时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应当即时作出承诺。(2)要约以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确定合理期限考虑的 因素:一是根据要约措辞的缓急;二是根据要约的内容;三是根据某种 特定行业的习惯做法;四是根据一个理智、善良、业务水平中等的交易 人,正常的考虑、准备时间;五是根据合理的在途时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