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注解
公司登记是指申请登记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设立、终止或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请,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记载登记事项的行为。
该条规定对于公司设立采取的是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核准主义为例外立法方式公司登记的作用,就公司内部而言,主要是为了确定公司的组织及权利义务关系;就公司外部而言,则是将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手段,将司信息公之于众,借以保护公司本身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