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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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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作者:盛炯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次举报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国际化,对外投资、贸易、拓展业务的出海企业日益增多,在此过程中需要涉及到的涉外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外合同的起草、审核、谈判等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对相关涉外合同进行审核和谈判时,由于可能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选择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往往是谈判双方最重要也最核心的法律谈判焦点之一,也是日后发生争议时要首先明确的问题,因此值得各方尽早思考和确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核心,辅之以特征履行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即非付款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适用法》第41条)。

 

但是对于依据意思自治由协议各方选择的适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限制。首先,对于该适用法律是否应当与合同有关联性——例如合同的缔结地、合同方所在地或住所地、合同履约地等地的法律,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涉外合同各方选择即使是与合同本身不存在关联性地区的法律。但是还有很多国家对此并不承认,而是要求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该与合同有关联性。因此建议在与外方选择法律时,还是选择一个合同相关地的法律,避免合同履行或起争议时发生问题。此外,对于消费者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国法律则直接规定适用消费者或劳动者经常居所地或工作地法律;对于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也都适用中国法律。

 

在国际贸易中,于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适用法律来源。中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本国企业在与另一缔约国的企业在签署国际贸易合同时若未明确排除CISG的效力,则CISG就有可能保有效力,即使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使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若双方未约定适用法律,所在营业地又都是CISG缔约国,则就会直接适用CISG了。

 

在选择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时,建议优先选择中国法律,并排除CISG的适用效力,因为国内企业往往更熟悉中国法律,在发生法律争议时也更容易并以更低成本获得相关的司法服务和协助。同样的,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选择在国内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未来潜在的争议也是最便捷和廉价的方式,并且也能够在国内更方便地执行最终的判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而不是诉讼才是涉外合同中较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因为一国法院的判决并不能保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仲裁结果则可以通过由联合国主持缔结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在全球80多个国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执行地的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在适用法律或争端解决方式无法选择国内法律或机构的情况下,建议可以考虑的一个替代选项是选择第三地法律及机构,并确保相关地点的法律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并有较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且与中国的地理距离尽可能接近,例如中国香港或新加坡的法律及仲裁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更容易地找到合适的司法资源,并可以确保最后能获得高质量的司法判决且较容易得到执行。而为了确保此类第三地法律能够有效获得执行,可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该地点为合同的签署地,保证其与合同的关联性。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如果相关涉外合同适用的是国外的法律,诉讼时效可能会有不同规定,因此任何权利人都应在了解权利受损后尽早提起仲裁或诉讼。


盛炯律师,毕业于伦敦政经学院法学系,具有中英两国律师执业资格,并曾在中英两国执业,中英文流利,长期从事涉外、公司常年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3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法律顾问、国际贸易、合资合作、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