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吴海珍律师
吴海珍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陕西-西安专职律师执业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作者:吴海珍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1次举报

关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怎样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开始日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吴海珍律师,长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专职执业律师。2007年参加工作,具有非常丰富的社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22105512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