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去蓝田看守所会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以前曾因抢劫罪被判刑10年,19年10月刚出狱。今年工作不好找,嫌疑人在网络上找工作过程中,被人以每月5000元的薪水请去做安保工作,具体工作就是去大型商场转悠,趁机将老板交给的黄金予以出售,嫌疑人称自己并不知情,对自己所售何物也完全不知,自己就是按照雇主意思办事。
这个理由似乎不成立,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嫌疑人对自己所作所为明确知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知道犯罪的后果等等。而是只要应当知道即可,所谓应当知道,就是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应当和正常其他人一样有足够的预料和认识,达到这样的条件和造成一定后果,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