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萍萍于2019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日向萍萍的弟弟妹妹给付4000元红包。一个星期后,双方父母见面,小李又给了萍萍父母6600元“茶钱”红包。随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置办酒席花费10748元,仪式当天小李向萍萍给付89000元彩礼,并向女方亲属给付小额红包礼金共6千元。订婚后不久,小李与萍萍开始同居生活,小李为萍萍购买首饰、衣服及微信转账等共计花费37529元。但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矛盾,不到半年便分开了。同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底,小李及其父母前往萍萍家协商后续事宜,协商未果后双方亲属发生了争执。无奈之下,小李将萍萍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首饰、现金红包、转账红包等共计168837元。但萍萍父母辩称,双方未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在于小李,就算要返还,除了初次见面的6600元“茶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其他花费以及两人相处过程中小李自愿购买的物品、微信转账等都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应该返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本案中,原告小李给付的6600元“茶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与缔结婚姻有关,属于彩礼范畴;向萍萍弟弟妹妹给付的4000元红包及萍萍亲属给付的小额红包6000元系一般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办理过门酒席系小李在订婚仪式中的自愿行为,故花费的费用亦不属于彩礼范畴。此外,小李为萍萍购买衣服等开支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综上,法院认为小李共计向萍萍及其父母给付婚约彩礼95600元。因小李与萍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被告应当返还缔结婚约时原告给付的彩礼,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方返还原告小李80%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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