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陈臣运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919578671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及认定标准

作者:陈臣运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3次举报

一、洗钱罪的司法解释: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本人及时处理。


陈臣运律师 已认证
  • 19195786713
  •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1118分 (优于78.8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82.57%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臣运律师IP属地:广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102 昨日访问量:3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