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客户成立一家几年娱乐经纪公司,主要从事模特培训经纪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演出经纪,培训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等,因为公司名称以及实际经营业务品牌宣传撞车一家知名娱乐公司,被起诉不正当竞争侵权索赔50万元;
从客户提供的信息来看,他们这几年做的业务上除了开设模特学员培训班和为签约模特提供经纪服务外,还从事相关演出活动策划举办,超出了经营范畴,公司名称和活动品牌宣传上也与同行知名公司名称2个品牌词撞车,从而被对方找上门起诉,那么当事人公司如今的情况要怎么面对尽可能减少侵权赔偿责任呢?
首先我们从维权方立场来分析,首先知名公司品牌早已注册41类商标,包括电影制作、节目制作、娱乐、演出等项目,该公司也一直在公众视野里出现,已经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因此对侵权方主张涉案商标显著性识别部分名称进行登记和使用,并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使用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及文字进行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和侵权,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是可以,具体金额上最终是由双方举证和法官裁定;
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我们需要让被告方当事公司提供自己经营范围小,且并无主观意识侵权原告方,未使用原告方相应背景作为宣传使用,且本身业务收入能力远远低于侵权损失等作为答辩主体范畴进行质证,争取一个理想的结果;
在公司成立和业务经营范畴中,公司负责人或多或少会因为自己未了解相关法律而犯下错误,从而被一些拥有完善体系且对企业商标,知识产权,业务竞争有专业法律团队保驾护航的大公司发现,进行诉讼维权,遇到这样的情况除了积极面对外,能防范于未然也是应当趁早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