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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服务不满意 中介费要的回吗

发布者: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05人看过


引言

婚介机构介绍的对象与自己的要求相差甚远,消费者不满意服务后,提出终止合同,还能不能要回中介费?

案情回放

20183月,丁女士与某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支付68880元服务费,购买婚介机构的尊爵会员服务项目。该项目规定的服务期限为一年,约定该婚介机构在一年内为丁女士介绍符合其要求的男士不少于12位。

合同签订生效后,该婚介机构于20183月至10月之间先后为消费者介绍了7位男士见面交流,但这7位男士均不达丁女士的预期。在此期间,婚介机构工作人员还经常明示或暗示丁女士要注意自身身高问题,不断让其降低择偶标准。

201812月,丁女士提出终止服务合同,希望退还部分费用。但婚介机构以合同中约定已经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为由拒不退款。随后,丁女士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要求婚介机构退还费用52000元。

经多次调解和约谈,该婚介机构仍然拒绝退费,调解被迫终止。随后,丁女士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

法院审理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婚姻中介所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将未提供服务的相应价款退还丁女士。

婚姻中介所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已经缴纳的服务费用不能退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该婚姻中介所为丁女士介绍的7个男士的个人条件确实与该服务项目所允诺的存在差距。丁女士对此不满意,双方在201812月后就未再联系,导致合同事实上终止。且该服务合同性质上亦不适宜继续履行,丁女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天淦说法

本案为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是经营者制定的格式合同,经营者所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的“已经缴纳的服务费用不能退”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公平条款,该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天淦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机构时要擦亮眼睛,仔细全面审查合同条款,在发生争议后,如协商无果,可通过多种途径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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