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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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还款后未抽回借条,债权人起诉要求再次还款,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尚婧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2日 1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X年X月,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80万元。张某 保证人:贺某 2018.X.X 注:同意李某将款项打入卡号为XXXXXXXX的银行卡。”后李某将80万元打入指定账户,贺某在转账凭证中标注“已收到”。两天后,张某意欲出售自有奔驰车,李某知道后也愿意购买,双方协商以该车辆及车辆上的稀有号码车牌号抵偿80万元的借款。后张某将自有奔驰车变更登记在李某指定亲戚名下,并将稀有号码车牌号一并过户。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条时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2年,李某以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80万元借款本息,贺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借贷关系成立之前并不认识,原告主张被告将车辆及稀有车牌号过户至原告指定账户系感谢原告提供借款而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经在车辆及车牌号过户后消灭。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需要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已经向被告提供了款项。从案情中,我们可以知道原告的证据有其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的凭证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且已经提供了借款。但被告主张借款已经以车辆及车牌号抵偿,借贷关系已经不存在,只是没有抽回借条。

律师在代理被告该案件时及时向车辆登记的车管所调取了车辆及车牌号过户的记录,也取得了相关证人证言。向法庭证实了被告已经以车辆及车牌号抵偿了借款。虽然车辆并非直接过户在原告名下,但是新车主系原告亲友,与被告素不相识,且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将车辆开走。最终法庭采信了被告的证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后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因为被告以自有财产抵债后未抽回欠条,原告以欠条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偿还借款,如被告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已经偿还则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处再次偿还借款。所幸调取到了关键的证据,极力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原告在收到抵偿借款的财产后不及时返还借条,妄图通过该借条让被告再次偿还借款,直接导致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在本诉讼中伪造证据还有可能初犯虚假诉讼罪。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尚婧律师,201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17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参与各类民商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榆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榆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820********3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